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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产 品 检 验 流 程
一、到本中心送检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监督所采样:提供监督所开具的样品送检单
   2、日常监测采样:提供相关科室开具的采样单。
   3、委托检验:公共卫生科初审委托书,业务办主任鉴定委托书。
   4、无适用国家标准的样品,送检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复印件。
   5、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样品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对样品的要求:
   1、受检产品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5009.1-2003GB4789.1-2003、《卫生部化妆品规范》的要求(特殊情况除外)。
2、受理大厅有责任对样品的完整性、代表性、同一性(批号)进行检查。
3、检测项目涉及到本中心多个实验室时,原则上应分别送样。
4、由备查样品返还要求的企业,须事先到窗口办理登记手续,留样期满后凭样品返还申请书到大厅办理留样领取手续。
5、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要求提供要求提供足够数量要求样品的受检单位或委托方必须签署认可检测结果的有关协议,且本中心不受理相关抱怨 或复核申请。
6、本中心拒绝接收或条件接收下列样品:
(1)检测依据中检测项目不合理、不正确的样品。 (2)已改变原状态的样品(包括改变包装状态)。 (3)包装已破损的样品(监督行为除外)。 (4)与送检单、采样单、委托书不符的样品。 (5)样品量不符合要求又拒绝签定有关协议的样品。 (6)特殊情况下送检的不符合要求的样品须由业务办批准后受理。 (7)当客户对规定的抽样程序(如计划、合同)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应告知客户以上状况将记入检结果。 (8)不符合其他有关要求的样品。 四、检测受理工作日程公告 1、每周1-5,全天受理检测,每日1530以前受理的样品,记入当日工作流程。1530以后受理的样品,记入次日工作流程。公共场所采样应 在1530以前送达。 2、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受检企业,须提供由监督所开具的有“办证”字样的样品送检单。时间不受1条款的限制,全工作日受理检测,工作流程 从当日算起。 五、检测结果报出时限: 检测结果一般时限为,从流程测计算之日起,食品10个工作日报出检测结果,化妆品根据检测项目和《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版》与客户 协商报出日期。企业凭检测报告领取通知单领取检测结果报告单。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可以到咨询窗口提出,经协商后予以答复。对承诺满足企 业特殊要求的协商结果须做好登记以便于]顺利开展工作。 六、中心受理复核的时限: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受检企业或委托单位, 可在检测结果报出的15日内,持书面复核申请及复核依据,到检测受理大厅咨询窗口办理有关复核手续。提出复核的权限为1)日常监测采样,复核由受检单位提出。 (2)监督机构抽检,复核由监督机构提出。大厅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复核申请及有关资料送交质量管理部门。对于超出复核权限要求的复核申请, 不予受理。得到批准的复核申请,中心质量控制部门将责成有关实验室,启动复核程序进行检测,并及时给予答复。对于超出时限的申请,中心质 量控制部门将根据具体申请理由及样品是否具有可复核性予以答复。具体情况请向检测受理大厅索取《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检产品复核办 法》。 七、对检测质量的承诺: 中心所属实验室按照良好实验室规范,ISO导则25和质量手册运作,承诺各种结果均是在仪器、人员、试剂等要素处于受控制状态下所出具的。 八、中心声明: 1、任何口头或未经大厅登记发出的报告单均属无效,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由本中心监测人员按照规范采集的样品检测结果对一批样品负责;其他来源样品,检测结果只对样品负责。 九、投诉公开电话:86852645
2007年8月21日 文章录入:网络资源管理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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