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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各类企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经健康检查职业病阳性患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本中心是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唯一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全市有关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有关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对健康检查结果本体检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内容: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
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以及公共场所的工作有服务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目的是监测这类人员有否传染病,以阻断此类病原
体在食品、物品间的接触污染以及公共场所群间的接触传播。凡经健康体检,查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
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的患病人,不得从事这类工作,
以达到净化此类行业内的传染源。针对上述健康监测体检对象及体检内容本中心体检部门实施的检查项目主要
有以下几项:既往病史询问、心肺肝脾内科检查、血液(肝功能、乙肝表抗原)检查、大便(菌痢、伤寒等病
原培养)检查、X线胸透及皮肤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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